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公益记者 李璟
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
为细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要求,推动慈善组织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帮助社会公众了解并监督慈善组织及其慈善活动,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0条内容,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根据新规,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需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其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此外,新规还增设了重大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
慈善信托设立30日内需公开信息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慈善法,细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要求,推动慈善组织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帮助社会公众了解并监督慈善组织及其慈善活动,促进慈善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持续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从《办法》修订内容来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办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对外公开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等信息;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同时,《办法》明确了重大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公开要求。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按照规定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二是增加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的规定。《办法》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三是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具体要求。《办法》明确慈善组织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方式等具体要求。明确慈善组织主要捐赠人、重大慈善项目的范围。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
筑牢慈善公信力的 “透明基石”
长江商报公益记者注意到,我国慈善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始终与慈善事业的时代需求同频共振,形成清晰的四阶段演进轨迹。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实施,标志着制度建设的萌芽阶段。该法第二十二条首次明确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确立了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但未对公开内容、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这一阶段的制度设计尚处粗放期,仅为慈善信息公开提供了法理依据。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修订开启第二阶段发展,将信息公开要求从一般原则转向具体领域。条例针对基金会这一主要慈善主体,细化了捐赠接收与使用的公开义务,但覆盖范围有限,未涵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他慈善组织,且缺乏统一的公开平台支撑。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实施,推动制度建设迈入第三阶段的体系化时期。慈善法用专章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公开原则、内容、方式等核心要素,首次提出 “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 建设要求,实现了从 “零散规定” 到 “系统规范” 的跨越。在此基础上,2018 年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将慈善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则,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息公开进入法治化实施阶段。
本次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开启了制度建设的第四阶段——精准化深化期。此次修订紧密衔接 2023年12月修订的慈善法,针对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需求,对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系统性优化,实现了从“全面覆盖”到“精准高效”的升级。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近期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十四五”时期以来,相关社会治理创新发展方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更加健全,全国登记社会组织已经达到了86.5万个,布局结构不断优化,新成立了一批科技类社会组织,目前有2.4万家社会组织活跃在科技创新领域。各类社会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完善基层治理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慈善事业加快发展,慈善氛围更加浓厚。这些工作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向上向善的社会氛围。
面向“十五五”,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嘱托、接续奋进,努力谱写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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