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慈善信托作为信托业务三分类之一,是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我国慈善规模、丰富慈善参与方式、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升慈善信托透明度并强化监管,1月15日,民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根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数据,截至长江商报公益记者发稿,国内慈善组织共16326个,慈善信托备案数据共2777条,累计财产总规模共106.46亿元。
百亿里程碑的达成,意味着慈善信托正在从“小众试验”转向“大众实践”。随着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慈善金融正迎来黄金发展期,“慈善+金融”模式双轮驱动了慈善信托的快速发展,既实现财富增值又助力公益事业,为共同富裕提供可持续的金融支持。
多元监督信息公开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4年9月5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正式实施,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开创新的格局。
据了解,新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慈善信托监管制度的必要内容。
《办法》共26条,明确民政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管理,受托人须通过统一平台披露设立、财产运用、年度慈善支出、剩余财产处理等关键信息,并细化公开时限与格式;金融监管总局指导金融机构配合数据报送,建立抽查与信用档案,对违规隐瞒或虚假披露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渠道。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并对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明确信息公开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要求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同时,细化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内容。《办法》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环节,逐个细化民政部门和受托人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等规定;要求受托人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和关联交易情况向社会公开;明确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公开的监管信息,使各主体公开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完整体系,以便社会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慈善信托运行情况。
此外,加强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公众、媒体予以曝光,明确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责和处罚措施,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形成多元监督。
筑牢公信力防线
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聚焦服务国家战略与民生需求的转型背景下,慈善信托凭借制度优势成为践行金融为民理念的重要载体。
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月15日,我国慈善信托备案数量达到2777条,财产总规模突破100亿元大关达到106.46亿元,涵盖教育、助老、乡村振兴等领域,成为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数据的背后,标志着一种将财富、制度与社会责任高效连接的金融基础设施初步建成,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正在从传统的情感驱动型捐赠,走向理性、专业与可持续的制度化实践。
近年来,慈善信托迎来制度性利好与市场化落地的关键窗口。监管层对慈善信托的费用与年度支出作出明确规则,信托业将公益慈善信托纳入新业务体系,地方试点在股权、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展开探索,慈善信托定位从“模糊概念”转向“成熟工具”,其兼具公益属性和金融功能的优势被社会广泛认可。
长江商报公益记者注意到,原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三分类新规》实施至今已近三年,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将慈善信托作为回归本源的重要战略业务,为慈善信托业务开展提供资源支持。在政策引导下,部分信托公司率先开启慈善信托实践,形成可复制的业务范式。
以上海信托为例,截至目前,“上善公益”核心品牌累计募集资金已达2.21亿元,落地150余个慈善项目,覆盖24个省级行政区,直接受益人群超1.4万人次。其慈善信托业务聚焦教育、医疗、乡村振兴三大领域,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实现长效帮扶。
尽管慈善信托发展成效显著,但行业仍面临不少挑战。其中,公信力是慈善信托的生命线,更是慈善事业行稳致远的核心支撑。
此前2025年10月,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针对公开募捐合作、重大慈善项目、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剩余财产及慈善信托等关键环节提出的更具体的信息公开规定,细化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要求,推动慈善组织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帮助社会公众了解并监督慈善组织及其慈善活动。这标志着我国慈善监管从“框架性规范”向“精细化治理”升级。
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提高慈善信托透明度和公信力,将持续推动慈善事业透明度建设迈上新台阶。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政策体系持续完善、行业实践不断深化、社会参与度逐步提升,慈善信托有望突破当前发展瓶颈,成为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金融力量。
●长江商报公益记者 李璟
责编: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