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刑法》不改,案件不断,受害人怎么办?
朱永平的回答是:“没办法,由于出现了法律空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对男性强奸者最多的惩罚也就是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而这些又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所以受害者获得补偿的几率不大。”
董玉整的回答是:“从其他相关的法律找维权的办法。”
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张健的回答是:“既然刑法,解决不了问题,那就靠‘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举证来认定事实,再由法院判罚。”
但目前为止子,几种与此类行为有关的量刑方式都存在明显的不足。
第一种量刑方式是以侮辱罪论处。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依据规定,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侮辱罪,所以以侮辱罪来定性实在有些牵强。同时,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强奸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相比,这样的量刑实际上也存在一种放纵的后果。
第二种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它的构成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章虽然规定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为轻伤,但是现实中的鉴定实施起来却并不容易。
第三种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该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案例在我国也出现过。如2004年轰动一时的大连男性少年被男老板“强奸”案,虽然当时有证人及医生鉴定该少年肛门流血破裂,但因为缺少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只是判了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也只是对该老板进行了15天的行政拘留。
南方日报记者赵杨实习生余乐统筹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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