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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两口”3年卖掉3儿女 被捕仍不悔改(二)

2011-07-21 17:10:32 来源:红网

亲生父母贩卖婴儿法理难容

6月15日,一位妇女带着两个90后的青年男女来到了江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该妇女自称蒋清凤,系道县祥霖铺镇车田村的村民。去年她将孙子寄养在江永县上江圩镇的娘家中,被儿媳带走,目前下落不明,今天把他们带到公安局来,要他们“夫妻”俩讲清楚。

接到报案后,江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安排警力对夫妻俩进行突审,经过详细询问,令办案人员非常吃惊,夫妻俩供述了3年贩卖3个自己亲生骨肉的犯罪事实。

“亲生父母贩卖婴儿!”很快,这一男一女被警方迅速控制,民警感觉案情重大立即向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刘建能和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潘剑飞汇报,局领导指示:无论花多大代价都要将小孩寻找,将其他贩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

7月17日,江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历经一个月,辗转于湖南、广西、广东三省,行程上千里进行调查,根据提供的线索,侦查员终于在娄底把李龙旺夫妇今年2月份从广东惠州卖出的男婴找到。据养父母介绍,这个孩子是几经转手才来到他们的家中,他们对孩子十分疼爱,而且与孩子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跟着现在的父母,过得非常好。站在孩子健康的生存、健康的生活(角度),不适于再回到他们父母的身边,但是站在国家法律的角度,这些孩子应该是回到他父母的身边,和父母团聚。

民警考虑,小孩生活在条件十分优越的养父母家中,强行带走孩子,可能对孩子再次造成伤害。况且,将孩子带走又由谁来抚养?经反复权衡,并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被“解救”的孩子暂时生活在养父母家中。民警要求养父母向警方写出了书面承诺:不得虐待孩子;要随时配合警方工作;一旦孩子的亲生父母愿意领回孩子,他们要履行归还义务。

被捕后“小两口”仍执迷不悟

7月17日下午,笔者来到江永县看守所见证了这对狠心的90年后“小两口”。

笔者:“你想过孩子吗?”

小两口:“不想”。

笔者:“如果把小孩找到,你们还要吗?”

小两口:“千万不要带回来,我们不要。”

面对民警的追问,他们一点都不显紧张,反而一个劲的笑问:“我们什么时候出去?”。

夫妻俩回答问题时根本看不出一个父母与亲生骨肉分开时的那种不舍和无奈。他们一脸麻木,让人无法理解。

“这个案子清晰地暴露出现代年轻人,尤其是80后、90后的一部分人法律意识缺乏,家庭、道德观念淡薄。”江永县公安局法制科主任于涛告诉笔者,现代一部分年轻人抵御不住金钱的诱惑,面对金钱与亲情之间的选择,为了一点小利不惜以身试法。李龙旺“小两口”以获利为目,三年内竟将3个亲生骨肉卖出,道德沦丧至极点。据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即便是亲生父母卖掉自己的小孩也属于贩卖儿童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两个犯罪嫌疑人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目前,李龙旺“小两口”已被刑事拘留,江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正全力寻找、解救另外两名被贩卖的孩子。其他涉案人贩也正在追缉之中。

法律链接:四类情形可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意见》还明确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主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同时具有下属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这七种情形包括: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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