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两次催缴间隔超过两年债权不受保护
电信服务商在分别间隔两年半和近四年的时间催缴欠费和违约金,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李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信服务商可能会因其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洪斌律师分析认为,如果合同约定,两个月的使用费要逐月付清,则事隔两年半才催缴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没有付款时间约定,则从第一次催缴后再过两年算,也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
专家:“利滚利”式违约金带有欺诈性质
240元的欠费是怎样变成12456.78元的?其计算方法有无法律依据?
李洪斌认为,违约金不应再作为本金。垄断行业对违约金都规定了非常高的比例,并通过部门规章制定出来,这与我国合同法相冲突。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王建平指出,第二次催款将第一次催款总额作为“本金”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本金的定义。第二次催款中的计算方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是一种“利滚利”或者计算复利的做法。
王建平强调说,运营商采取“马大哈”手段、跨越数年的费用追缴方式,导致用户巨额费用的产生,并且采取重复计算收费的方法追缴违约金,完全带有欺诈性质。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