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白领猝死引“过劳死”立法呼声(二)

白领猝死引“过劳死”立法呼声(二)

2013-05-17 17:12:20 来源:北京晚报

“工会没发挥影响力,劳动者缺乏集体谈判能力”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多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为200%、法定休假日为300%”……我国现有的劳动法规定不可谓不细,对众多白领而言却只是“看上去很美”。若已成文的法规都得不到落实,探讨“过劳死”是否只会徒增伤感?

郑晓宇(28岁,某著名IT企业员工):

“过劳死”我觉得有两个原因,一是自身对工作的要求太高,二是企业对员工的要求高。前者属于个人选择,但后者还是很普遍的,尤其是私企、外企,加班都是家常便饭。

企业里还有种奇怪的氛围,就是下班大家都不走,全在那里至少耗一个多小时。我个人对这种风气是不太能理解。单位有班车,我经常下班就去坐班车,结果前两天领导跟我很“委婉”地说,别一下班就着急走,影响不好。我就不明白,下班回家还影响不好?可是领导都说了,我也耗着呗!

“过劳死”毕竟是极端情况,比例很小,想要保证员工的健康,还是应该从加班入手。现在是不仅要加班,还没有加班费。像我们单位,上了市的大企业,平时和周末加班都没有加班费,只给倒休。许多IT企业也都是类似的规定。加班费这种明确写到法规里的条文,都没人执行监管,现在又说“过劳死”算工伤是保护员工利益,这是糊弄谁呢?

卫爱民(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企业当前的主流观念是只强调工作结果,根本不考虑员工权益。前几天晚上快10点了,我看见几个年轻人在等车。他们告诉我说这个点回家很正常,因为手头的活在工作时间里根本忙不完,如果不利用一下晚上的时间,周末还要专门过来,公司也不把他们的行为算作加班。

这些年轻人看似自觉自愿主动加班,其实是在被剥削。劳动者的权益被漠视,甚至被侵害,主要还是因为劳动者目前缺乏集体谈判的能力,这与工会没有发挥影响力有相当大的关系。我希望工会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各级政府、党委也应该支持工会加大力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董尚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

劳动法在实际当中很难被遵守和落实,我分析是因为现在企业的用工成本高利润薄,处在积累期,员工还不能像欧美国家那样轻松地生活。再者也是由于时代的变化,产生很多需要创造力、弹性时间的工作。并不是说干了8小时,就产出多少零件,而是以整个工作任务来运行的,员工自己来决定时间安排和进度。

我觉得现如今特别需要一种自律精神。大家看那种劝说要保重自己身体的语言可能感觉很无力,但生命的第一负责人只能是自己。拿“拖延症”来说,很流行,包括我也是开始不想做事,最后只能熬夜。作为员工,我们要尽量合理安排时间,时刻关注自己的身体是否吃得消。

算计

保障员工休息

经济杠杆最有效

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让“过劳死”的员工获得工伤保险,这对劳动者无疑是福音。可这一举措能够倒逼企业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保护劳动者利益吗?不能。

若“过劳死”纳入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笔赔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

换言之,“过劳死”算不算工伤,与企业没有什么关系,花的无非是其他劳动者缴纳的工伤保险金。如此一来,如何倒逼企业保障员工休息?

而落实加班费制度,则与企业的关系甚为密切。众所周知,企业之所以让员工加班,是因为有“剩余价值”可以榨取。假设一名员工的时薪为100元,每小时创造价值为150元,每工作一个小时,企业就能得到50元的剩余价值。

如果不支付加班费,企业每小时将得到150元剩余价值,强迫员工加班顺理成章。

可是有了加班费,情况就大有改观。按《劳动法》规定,平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150%。还按之前的假设,此时员工的时薪变为150元,企业一分剩余价值也拿不到。到了周末、假日,企业还要为员工“倒贴钱”。如此一来,精明的企业主自然会保障员工休息。

由此可见,能不能保障员工休息,还要靠经济杠杆。而经济杠杆能否发挥效益,就要看法规落实程度了。(魏婧 吴楠 周明杰)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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