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飞机备降前要先排油减重
“安全是最高准则,飞机在天上可控性太差,不可预见的风险也大。”国航相关负责人说,到底是返航、备降还是推迟起飞取决于多种因素。总运行官会对形式初步判断,再与计划备降的机场确认条件,与空管协调确认降落大致的窗口。这些决策需要大概在30分钟以内作出判断反馈到机长。
上述有经验的机长介绍,他们主要考虑的是备降条件、气象条件还有时间压力。他介绍,所谓时间压力是最关键的因素,即最短时间内能降落到哪个机场,肯定优先选择那个机场。其次,“机场的地面救护、安保”等地面保障能力也很重要,“国际性机场会优先于军民合用等小机场”。此外,“公司在当地机场是否有基地,运控能力也会影响决策”,而除此之外,“当地机场的天气情况都是考虑因素”,他介绍,机长做决策时要果断,但也要参考空中管制、人员提供等因素,多方协商。
此外,周灵基说,备降前,区域空管局也会采取其他航班避让,净空航路措施,保证受威胁航班快速通过航路。备降机场地面需要做的准备是划出隔离区,准备地面接收。
周灵基说,如果是大型飞机,在降落前还涉及一个高空抛油过程,因为飞机载满油升空,一般在接近目的地时燃油耗完,但备降或者返航,燃油没有用完,对飞行器降落有很大的风险,尤其是飞机自重加大对机场跑道的压力大,容易出现起落架折断。所以,很多大型飞机确定备降前要在空中盘旋一段时间,实际是在通过机载的抛油装置向机场周边特定的区域抛洒多余的航油。
4 处置“诈弹”嫌疑人,法律应如何改进?
航空立法存缺失“飞机诈弹”难严惩
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蓝鹏律师所主任张起淮昨日从上海返回北京,也经历了飞机“诈弹”,他认为,针对航空器的虚假信息威胁已越演越烈。其中有立法、执法的缺失,国家应尽快出台新的《民航法》。
张起淮介绍,近年来的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的案件,均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为什么现在一例五年以上的都没有?张起准认为,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列明,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的侵害目标是什么。“也就是说广场、火车站、商场均适用这一条款,但航空器的安全要求和事故危害不可与这些相提并论。”
他认为,《刑法》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这一罪名,或者高法对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司法解释,比较判例加大和明确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处罚。
此外,他指出,现在所用的《民航法》还是1996年实施的,对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的困境。
张起淮看来,国内对于“诈弹”行为人的处罚仍偏轻,在一些“航班诈弹”案中,行为人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而对于因“诈弹”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也少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航空公司一般都“自认倒霉”。
据悉,航空发达的国家均对航班“诈弹”行为予以严惩。以美国纽约州为例,法院对于类似行为人判处20年甚至终身监禁,而经济赔偿或处罚也在几十万美元甚至上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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