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媒体疑“常回家看看”新法无实施细则或沦为空文(二)

媒体疑“常回家看看”新法无实施细则或沦为空文(二)

2013-07-02 15:06:01 来源:舜网

黄彪指出,本次修订增加的“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文,即属于倡导性条文,在法律责任一章并无明确对应的条文规定,在其他条文强调法律强制性的同时,本条内容体现社会立法的导向性功能。

他建议,实践中“常回家看看”的执行,不仅需要执法部门加强对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倡议社会形成尊老爱老护老的氛围,国家也需要配套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加强对法定带薪年休假及探亲休假的执行力度,从法律、道德、政策等多方面确保“常回家看看”的落实。

无实施细则,或沦为一纸空文

深圳市福利中心老人院的张院长说,新法实际操作中比较难界定,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实施细则应更详细更科学,才利于各地的执行和操作。比如,多久探望一次才算合法?如何界定探望和问候的区别?违法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该如何协调处理?单位企业是否该提供探亲假期?这些问题可能都会面临执法困难。

昨天下午,佛山市著名的法律学者王学堂表示,“常回家看看”入法,更多是立法迷信与自大的一个立法笑话。“简单的法律条文自然能够轻易出台,但能真正解决空巢老人的问题么?”他质疑说,这种常回家看看式立法能执行到位么?

佛山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徐玉发表示,有关部门有花费在立法上的资金和精力,还不如用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把城市功能向农村延伸,提升农村医疗、教育、娱乐设施,降低通信费用让老百姓打得起电话上得起网。“谁不想父母,这还需要通过立法来约束吗?”

判例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

无锡女子被判至少每两月看望独居母亲一次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老太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老太与老伴及子女签订协议,今后的住居由女儿安排,居住女儿位于北塘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直至寿终,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2012年8月,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她与女儿女婿产生矛盾直至搬出,可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

老太于2013年4月3日将女儿女婿起诉至北塘法院。昨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塘区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院判决老太的女儿马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老太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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