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录]
“经济上实在负担不起,我不想伤害她”
法官:孩子的父亲宋某,你当时丢弃的时候,知道孩子还活着么?
宋某:医院抱出来的时候有呼吸,丢弃的时候还有呼吸。
法官:你觉得把婴儿丢在那儿会有什么后果呢?
宋某:死亡。
法官:孩子的奶奶艾某,是你去丢的么?
艾某:是的,丢在绿化带里。
法官:你觉得会有什么后果?
艾某:(沉默)法官:为什么要抛弃孩子?宋某:孩子患病了,没有钱治疗,我也是没办法。我想害她的话,也不会转几个医院去救她。医生也说过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但我还是当时尽力救她。我经济上实在负担不起,做出了错误的行为,我不想伤害她的。
艾某:我没有想害她的意思,主要是没钱治病。
法官:有什么要最后陈述的?
宋某:我知道这个行为是错误,给家里造成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请法庭宽大处理。
艾某:(沉默、流泪)
[律师释疑]
为何认定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
本案中,为什么宋某母子俩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呢?
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主任岳文辉认为,这两个罪名有两个不同之处。首先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次,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
宋某、艾某明知将婴儿放置在树丛中会造成死亡后果,但依然为之,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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