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记者面前,孩子也回忆了校车上发生的事情,她对于司机举动的讲述,我们不予播出。事实是,如果从孩子的自述来判断,校车司机的确对他实施了性侵害。
但是让周女士感到不解的是,直到今天,广西桂平公安机关始终“不予立案”。据桂平市公安局十一月十六日发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记载:“此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周女士申请复议后,桂平市公安局发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周女士又向桂平市公安局的上级主管单位贵港市公安局申请复核,经复核,周女士女儿下体“损伤是疾病原因引起,而非性侵害所致,申请人指控强奸一案并不成立。”周女士告诉记者,女儿下体损伤后没有进行过法医方面的鉴定。曾收治过周女士女儿的桂平市人民医院医务部副主任梁明明确表示,医院没有权利也没有办法对患者伤病原因进行鉴定。
梁明:如果他联合调查的话,他只能从我们这里证明,入院时候病人就是这个症状。至于说那个损伤到底是人为的还是什么的,我们是没办法的,一个是没这个权利,也没办法,我们医生不学那个,那个是法医另外学的。
在桂平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黎广福接受记者采访时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解释,也没有提供支持“不予立案”的文字材料。
黎广福:通知书里面都有了,你要我说的很详细,因为我不是办案人员我解释不清楚,反正这个决定书给她家属了,她如果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赋予她的权利,该申诉的申诉,该去检察院,其他单位要求立案监督等等都可以的。
记者:你们是如何进行的审查,最后得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的?
黎广福:这属于办案细节的问题,我认为,好像,办案人员会了解真正的情况。
记者:那请您帮我联系一下办案人员,请他来解释一下好吗?
黎广福:我再联系一下吧,看看,好吧。
几分钟后,黎广福说:
黎广福:办案人员联系不上,他们下乡办案了。
记者:公安局没有什么需要再解释的是吗?
黎广福:该解释的我们都有法律文书给她的,我们都依法办案的,好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认为,凭借周女士女儿的叙述和医院的诊断,此案完全具备立案条件。
洪道德:对于这样的一个基本过程,是六岁的孩子所能够认识,所能够表述的,也就是说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讲,这是一个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来处理的,仅凭着小女孩描述的整个过程,就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更何况,当地的医院对小女孩的身体进行检查以后不排除小女孩受到了这个性侵。那么,究竟是不是性侵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先立案,并同时对这个小女孩所指认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然后再展开必要的侦查活动。来确定小女孩性器官的受损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就目前来讲,根本不排除是犯罪引起的,相反是有证据证明是性侵造成的,那么完全具备了立案的条件。
而此时,周女士还在为女儿的伤痛讨说法,在她眼里,女儿已经变了一个人。
周女士:原来那时候她什么都敢讲,什么都不怕,她现在有一点点事情她都很害怕,她就抱住我,叫她走一下都不敢走,就说“好害怕好害怕”那样子,吃东西也不敢吃,动不动要发脾气,大人说什么她就说“你们又说我”怎么怎么样的,对她肯定有阴影的。
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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