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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新规四类夫妻可再生育 生与不生再次引发热议(二)

2014-10-16 09:44:04 来源:长江商报网综合


根据“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所指的“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包括以下四种:

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为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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