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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一)

2013-08-27 11:15:01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网络购物之后,“后悔权”是否可以随意使用?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对于备受关注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二审稿明确,鲜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有观点称应防止滥用“后悔权”

今年4月,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就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认为这样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

该规定明确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此规定是否会遭遇恶意退货?有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该项规定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积极意义,但也应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滥用这种权利,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情形和退货费用的承担,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返还价款中不包括运费

有委员提出,无条件退货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恶意退货,甚至有的经营者利用此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而恶意退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邮寄费由谁承担不明确,可能导致纠纷数量增大;三是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议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当处理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新的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

建议对该规定进行修改,新增加一些内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建议增加的内容还有: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这意味着,运费将由消费者来承担。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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