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杨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
杨某某的陈述在今天庭审当中被作为本案当中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出现,然而该份证据中与以往提取的笔录以及本案其他客观证据对比出现出多矛盾点,且经核实均可以证实系所谓的“被害人”杨某某做了假证。具体证明如下:
①杨某某的身份问题。杨某某自称北京太格广告有限公司行政秘书2012年3月入职,以及同时是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生。但是根据调取的证明其工作的证据来看,其入职登记表及入职手续清单使用的姓名均为杨xx,同时入职手续清单当中的准备资料中包含身份证复印件,那么蹊跷的地方在于公司已经掌握员工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并经行政人事部门主管确认、部门经理、主管的工作单位?答:我知道她在白石桥附近的一个广告公司上班,有时候晚上她会来我们酒吧做驻场女孩。岳某的证言(证据卷二 61页)
综上,目前现有证据能够完全证实杨某某身份的只有其作为酒吧驻场女孩的身份,退一步讲,即使勉强认定杨某某北京太格广告有限公司的身份,辩护人认为也不能因为任何理由而忽略掉其中的任何一种身份,同时亦不能认为苯胺的发生以及后续的发展与其中杨某某作为驻场女孩这一身份有着必然的联系。
②杨某某到酒吧的目的。(证据卷一第46页,2.26日所作的陈述)问:你是否在酒吧从事陪酒等兼职?答:没有。我就是经常在酒吧喝酒……略。问:你这样帮助酒吧消费,有提成或者酒吧给你好处吗?答:没有。问:你结识的客人给过你消费么?答:我就是通过酒吧的工作人员结识朋友,顺便促进酒吧的酒水消费。(证据卷一第56页,3.9日所作的陈述)问:你是否在GLOBAL酒吧兼职?答:关于这个我之前没说清楚,我有时候会在GLOBAL酒吧兼职,这之前我没有说,我是在2012年夏天开始经常去GLOBAL酒吧玩,之后通过一个叫“梦梦”的女孩我知道在酒吧可以做“驻场”兼职,就是陪一些来酒吧的男客人唱歌、喝酒,客人一般会给小费,在这之后我在酒吧又认识了一个酒吧经理叫思佳,还有一个酒吧领班叫张伟。他们两个就会给我介绍一些客人,我有时就会陪客人喝酒或唱歌。
杨某某来酒吧的根本目的显而易见,绝非都市白领所宣扬的缓解疲劳、释放压力,更多的目的是为了——钱。
(3)杨某某是否为处女(证据卷一38页,2月20日所做的陈述)问:你在这以前是否发生过性行为?答:没有,我是处女。(证据卷一第51页)问:你在被强奸前是处女吗?答:是的,我确定之前我从来没有发生过性关系。(证据卷一62页,3月9日所做的陈述)问:再问你一个问题,你之前确实是处女吗?希望你如实回答这个问题。答:不是。问:那你之前为什么报警称自己是处女?答:因为家里边比较保守,我不想让家里知道我的事情,还有就是我因为这件事情受到的伤害太大了,我怕李天一家里的势力给他减刑,我想通过说自己是处女,让公安、法院重视,给予李某某等人严惩。问:你是何时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答:我是在去年和我的男朋友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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