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杨某某提供的其在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就诊的医生证言、病历(证据卷一 92-93页、95-97页)以及在北医三院就诊时医生的证言(证据卷一 99-100页)诊断证明书均证实,杨某某为已婚型外阴(通常证实为经常性的进行性生活),阴道炎,慢性宫颈炎,宫颈Ⅱ度糜烂,分泌物量多、质稠、色白。双附件(注:双附件指双侧输卵管、卵巢组织)压痛阳性(通常为溃疡所致)。
通过上述杨某某矛盾的陈述,我们不难看出其屡次在公安机关作出虚假的陈述,且体现出了严重的变态心理,而根据其所作的妇科检查也进一步揭穿了其陈述的虚假性,并间接的证明了未婚独身的杨某某有着复杂的夜生活、性生活。
④杨某某所受损伤空穴来风。(证据卷一88页)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后经调取的证据(补充证据第7页)颅脑CT检查(平扫+创伤),双层基底节区见少量钙化影,余脑实质密度未见异常。脑室系统大小及形状未见异常。众所周知,脑震荡无法通过肉眼观察且必须通过仪器予以检查,而通过仪器检查后,均得出未见异常的结论,那么诊断证明中的脑震荡从何而来?医生刘斌为何会出具这样的诊断证明?
另关于杨某某伤情,2月20日海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获取的照片面部情况(证据卷一89-90页),首先,从证据本身来看,第一张照片和第二张照片存在明显差距,且所谓的“伤害”结果在事发近三天仍然表现为脸部挫伤明显鲜红,按常理通常受伤近三天后均为褐红色,因为辩护人认为此时杨某某的受伤情况为明显新伤,伤情从何而来未曾可知。
⑤匪夷所思的一系列不正常举动排除强奸的可能性。
A、离开酒吧时。2月20日第一次陈述(证据卷一第34页)“我就被那几个人拉着上车走了”;2月26日第二次陈述(证据第一卷45页)“再有印象的时候,我就依据换好我自己的衣服在酒吧门口,张伟搀着我准备上车”,3月9日第三次陈述(证据第一卷58页)“我从酒吧出来时就记得张伟搀着我”。
B、金鼎轩放弃逃跑机会。(证据第一卷45页),我们从酒吧离开后就开车去了金鼎轩饭店……我醒了之后就去了卫生间……就趴在桌子上睡觉,之后我就看到李天一等人跟人打架,之后我看见有人向外跑,我记得有人拉着我一起往外跑。(证据卷三第116页)张羽(金鼎轩餐厅服务员)的证言(打架过程略过),我刚出大门看见那六、七个年轻人已开走了两辆车,我看见一个女的在越野轿车下面站着,车里面的人喊那女的上车,那女的上车后大越野车也开走了。
C、人济山庄底下车库依旧正常交谈,放弃逃跑及反抗,但杨某某已经记不得了。(证据第一卷58页)问:你有印象去过一个地下车库吗?答:没有。补充的刘某某证据,问:就一个女的?那个女的当时行动怎样?动作如何?是否醉酒?答:后半夜4点左右,我出去巡查时看见车库有人说话唠嗑,几个男的还有一个女的,都站在李天一家车位那说话。都很正常。我一看见他们都是年轻人,我就走了,没有看到有喝醉酒的。
D:进入湖北大厦大厅未呼救。(证据第一卷59页)杨某某陈述“我当时还是准备在大厅呼救,可是我们进入宾馆后,我没有看见一个服务员和保安,所以我就没敢呼救”,此描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湖北大厦消防主管的证言(证据第三第36页)我记得2013年2月17日早晨6点58分左右看见有三个男的和一个那个女的一起走进湖北大厦大堂,我当时在大厅北侧,离他们最近时大概5米左右。五米的距离都无法发现并进行呼救,是明显的故意放弃意思表示。
E、被“强奸”后的反应 证据第一页p50页,“昨天晚上的事情我肯定不会亏待你,我就问他怎么叫不亏待我”,取财的意思表示明确,与通常被害人被侵害后反应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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