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14岁少女为教训18岁女孩 喊两名社会青年将其轮奸(三)

14岁少女为教训18岁女孩 喊两名社会青年将其轮奸(三)

2013-12-18 10:05:58 来源:综合

兴宁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因小事图谋教训他人,竟帮助同案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何某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强奸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并非仅男性才能成强奸罪主体

本案主审法官李云聪介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男性才可以成为强奸罪主体,妇女帮助或教唆男子强奸其他妇女,或教唆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而本案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