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的辩护人称,案发现场只有汪某、刘某和郑某,其中汪某在逃,刘某是未成年人,被害人体内未检出郑某的精斑,而除了小芳的指控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郑某实施强奸行为。郑某供述称,当晚其与小芳独处期间一直在聊天,过程中用手抚摸小芳敏感部位,但并未与小芳发生性关系。
12月5日,南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郑某犯强奸罪获刑11年。法院认定,郑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此外,在已知汪某将小芳强奸的情况下,郑某仍然强奸小芳,依法应认定为轮奸。
郑某的家属对此判决不服,已经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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